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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Y
2017
未辦理交房為啥要先付物業費
編輯:李晶 閱讀次數:

由于個人原因,廖先生晚了三個月才辦妥交房手續,但物業卻要求其補繳三個月的物業費,房子還沒到手,就要交費,合理嗎?商業園的停車費,未經業主同意,說漲就漲了,物業的這種做法是否違規?商家促銷,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但消費者選購的兩件商品價格不一,為啥高價的不能享受更大力度折扣?昨天,蘇州市價格舉報中心發布4月份全市價格信訪舉報情況,共接到咨詢舉報1806件,較3月同期增加140件,增幅8.4%。從反映類別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停車收費、網絡購物、商品零售、物業管理和交通運輸。在紛繁蕪雜的投訴中,記者梳理了市民在消費生活中常遭遇的憋屈事,下次若遇同樣事件,就知道怎么辦了。

  遲了三個月才辦理交房

  物業費為啥要房主自負

近日,市價格舉報中心接到市民廖先生投訴,稱他新購置了一套住房,2016年12月物業服務企業通知交房,但他碰巧到外地辦事沒時間,直到2017年3月才去拿房,物業服務企業要求其補交2017年1月到3月物業服務費,據廖先生了解,另有業主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推遲交房,也被要求補交前三月物業費。廖先生覺得,自己未拿房怎么要交物業費?物業服務公司是在亂收費。

  

據了解,《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完成交付手續的次月起,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推遲交房的,經鑒定確認后,物業服務費用應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說到底這種情況的物業服務費也是要交的,只不過不是由業主承擔。但廖先生的情況有所不同,其推遲交房的原因并非是房屋質量不達標,而是個人原因未如期辦理交房手續,由此帶來的物業服務費應由其個人承擔,因此,物業服務企業要求廖先生補交物業服務費并未違規。

  

  蘇州市物價局的相關負責人說,物業收費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但從以往大家反映的問題看,不少市民對物業收費的相關政策法規并不了解,進而產生了誤會和怨氣,有的甚至因此蒙受損失,比如廖先生誤以為不去辦理交房手續就不用交物業費,所以“任性”了一把,但晚交房3個月不僅要正常交納物業服務費,還意味著如果后續廖先生房屋空置,空置房物業公共服務費七折優惠的時間也少了3個月。

  商業園內部停車費漲了

  未經業主同意是否違規

  有市民致電市價格舉報中心,稱自己是某商業園內的商戶,近期,該商業園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和商戶同意便上調了內部停車收費標準,該市民認為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亂收費現象,希望價格主管部門介入調查。

  物價部門的相關負責人解釋說,以往,市民可能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汽車停放收費關注較多,而對商業園內部停車收費關注較少,實際上,商業園內部汽車停放收費與普通住宅停車收費在政策上并不相同,根據《省物價局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改革意見》等文件,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的汽車停放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小區汽車停放費標準;而商業園內部停車場屬于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其停放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停車場業主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法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并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所以,就上述投訴而言,商業園內部停車場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收費管理,相關停車收費標準執行市場調節價,無須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但必須做好事前公示、明碼標價。

  隨著各類商業體、產業園、物流園的快速發展,商業場所配套停車收費的價格訴求逐漸多了起來,那么作為商業園內的小業主和商戶面對物業上調內部停車費能做點什么呢?如果商業園內的業主和商戶與內部停車場產權人有合同約定,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對于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收費或合同到期后調整收費標準,可提請內部停車場產權人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或重新聘用物業服務公司。物價部門也提醒商業園內的小業主和商戶,在簽訂購買或租賃合同的時候,不僅要關注有關經營方面的條款,也要關注配套服務方面的條款,以合同約定的形式保證自身的權益,同時,在遇到合同未約定的內部管理問題時,應加強與相關產權人的協商,以促成問題的最終解決。物價部門將加大對各類商業配套停車收費的關注度,堅持放管結合,在放開定價的同時,管好其價格行為,特別提醒商業場所的產權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行使自主定價權的同時,要充分尊重業主和商戶的知情權,主動做好事前公示和明碼標價,避免誤會和價費糾紛發生。   

  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 兩件商品價格不一如何認定

  如今,一些商家推出購買多件商品可享折扣的優惠措施,但由于優惠條件表述不清,造成了消費者投訴。前兩天,市民包女士到某商場購物,某品牌店打出“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的促銷宣傳海報,包女士認為折扣力度不小,便購買了標價分別為899元和299元的兩件商品,結算時,特意將299元的商品放在了前面,但商家依然將899元的打8.8折,299元的打6.8折,包女士與收銀員協商,要求將299元的商品作為第一件、899元的商品作為第二件,但收銀員表示收銀系統默認高價位的為第一件,無法更改,包女士不滿,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了投訴。

  物價部門認為,購買多件商品享受折扣,對同一商品或同價位商品實行優惠的比較多,但對不同價位商品實行購買多件享受折扣的并不多見,如果商家開展這類的優惠,必須將享受折扣的具體條件公示清楚,切實讓消費者知道第一件、第二件的順序如何界定,不得使用欺騙或者誤導性質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消費者交易。受網絡購物的沖擊,不少實體店的生意不再像早些年那樣好做,為加大市場競爭力,一些實體店采取多種手段開展促銷活動,鼓勵消費者多購物拉升營業額,但有的商家對活動優惠措施表述不清不楚,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對此,物價部門將加強商品零售行業的監管,注重充分發揮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絡、價格信用體系、行業協會等監管手段作用,努力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讓群眾明明白白消費。

  市物價局的相關負責人說,商品零售行業點多面廣,監管難度和壓力比較大,就更需要經營者的自律。為此,他提醒廣大商品零售經營者自覺樹立依法經營、價格誠信的觀念,特別是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優惠促銷活動,確保消費者應知盡知。